发展民办教育需加强政策设计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吴颖惠
近日,浙江省继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后,又相继出台了《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被称为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1+7”政策体系,这标志着浙江省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了制度性方向。这个政策体系设计,显然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科学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规范办学、教师权益、课程建设、特色发展、收费标准、财政资金激励等,既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办学,也鼓励营利性办学,着力营造公平统一环境,营造公办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
改革开放四十年,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民办教育不仅增加了教育资源供给,弥补了国家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同时也把市场竞争的理念引入到教育市场中来,使办学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满足了人们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加快教育发展,有效扩大教育资源总量,而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但是,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出现了经营管理与教育理想之间的矛盾,使得民办教育遭遇各种社会“非议”,导致民办教育长期处于教育的劣势地位。当前,民办中小学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争议性的问题。厘清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政策方向,需要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从政策制度入手,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若干政策问题做出明确政策规定,确保民办教育科学有序的发展。如法人地位问题、产权明晰问题、教师地位问题、融资渠道问题、风险规避问题、退出机制问题等,都需要明确的整体解决方案。浙江省的民办教育“1+7”的政策体系,显然是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而设计的。
去年9月开始实行新的《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将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严格限制了民办学校的经营和营利范围。其实,在民办教育极为发达的美国,其中营利性私立中小学也只占约2%,绝大多数私立中小学为非营利性的。由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公、私立学校在教育立法、财政资助、信息服务方面,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政策,这就形成了公、私立教育并存并荣、互相竞争、互相促进、共同推进美国教育发展的局面。
应该看到,在新时期,民办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仍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仍然是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也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要获得更大发展,就需要政府“规范与促进”双管齐下,不断修正民办教育发展的动力机制。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区教育事业时,将发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同时作为自己的职责,并以政策扶持为先导,用好行政政策的手段,用政策设计和制度建设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形成民办与公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教育局面。(吴颖惠)
[责任编辑:吕辰晶]
2018-05-10 09:55 来源:中国教育报